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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工厂管理
发布者:ccc  发布时间:2008/4/12  阅读:6175
    
    在一个高度工业化的经济体系中,大工厂、大公司,必然是工业方面最重要的环节,大型企业已构成了工业先进国家的主要生产力量,不难分析大规模生产的优点。但中小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仍有其独特的地位。中小企业所具有的配合性、填补性、开拓性以及大众性等特性,决非大型企业所能替代。
     美国,中小企业占有大为重要的地位,现在如此,在可预见的将来亦必如此。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协助大型企业完成大量生产方面,则更有其不可磨灭的功绩。大工厂如果没有中小型工厂的密切配合,势必不能完成高效率的生产。虽然一间小型机械工场不可能生产汽车,但是大规模汽车工厂,如果所有零件、配件不分巨细,全由厂方自行产制,则必然会严重地削弱其产生效率,增加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负荷。
     工业的发展是互相关连的,某一行业的生产增加,必牵动其他关联工业的发展,因此企业与企业之间应互相合作分工,构成健全的分工生产体系,在适度的自由竞争下,相辅相成。
     一、中心卫星工厂的意义
     所谓中心工厂,是指生产并装配大量的整台机器或其他专业性产品的工厂,此类企业通常均为大规模形态的企业。而卫星工厂则指经常承接一家或数家中心工厂的订货,供应某种自产零件或部份组件,并与中心工厂订约取得为其卫星工厂的资格者,通常此类企业以中小型规模者居多。以产制或装配的中心工厂而言,与这些卫星工厂的关系,是一种后溯连形态。
     中心卫星工厂制度又称“分包关系”,但是分包方式系基于制造功能上必要的分工而来,应与常见的工程上仅为图利赚取佣金或权利金的一包、二包等剥削转包情形有别。
     中心卫星工厂分包形态可分为两种。一种为独立的分包。由独立的小型卫星工厂承包制作,供应数家以上大企业的零配件。买主身份的中心工厂确有达到为其客户保持其个别的业务机密义务,这种形式的分包,以工业高度发展的欧美各国为多。例如美国底特律地区的汽车仪表制造厂,同一仪表厂可能接受数家著名的大汽车公司的订单,为其分别制造各种不同形式、不同特性的仪表。
     由于其卓著的商业道德信誉,各大汽车公司不必考虑这些仪表厂会将其特有的设计秘密泄漏给其他汽车厂,因此,也不禁止这些仪表厂为别家汽车公司制造特种仪表。而仪表厂由于承接数家大厂的同一性质产品仪表委制,因此,生产规模扩大,制造经验增多,制造趋于专业化,因而反能生产出价格特别低廉,品质特别优良的产品,因而形成中心与卫星工厂的互利互惠关系。
     另外一种形式为附属性的分包。小型卫星工厂,几乎其全部产量均由中心工厂所采购,他们亦不准接受其他工厂委托承制订单。换言之,他们仅为中心大工厂的附庸,无独立经营拓展业务的权利。这种形态在亚洲各国最为常见。
     二、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的基础
     中心卫星工厂制度,是一个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互惠互利的关系。其健全发展的基础,在于“互利”功能的发挥。此一制度不能仅靠政府法令的强制或任何人为的刺激办法即能促成。而互利的关键,在于中心工厂均希望卫星工厂能按照中心工厂所规定的交货时间,制造供应价格合理、品质合乎要求的零配件,而卫星工厂所要求于中心工厂的,是希望能给予稳定的长期采购,并给予财务上、技术上以及原料取得上的全力支持合作。
     简言之,中心工厂所要求的,是“高品质”、“合理价格”,以及“按期交货”。卫星工厂所要求的,是“稳定的长期采购”、“财务、技术,以及原料取得各方面的援助“。现分述如下:
     (一)高品质
     中心卫星工厂有关分包合约的技术标准有三种制定方式:
     1. 中心工厂规定零配件产品各项基本规格,关于设计以及制造方法等,则任由卫星工厂自行决定。此类方式的分包对象,往往为具有高度技术水准与信誉的小型工厂。中心工厂完全依赖它的设计及制造。
     2. 由中心工厂规定标准规格以及设计,甚至于提供已设计制妥的样品,但对于产制方法则任由卫星工厂决定。此种形式极易造成中心与卫星工厂之间对于品质要求观点方面的歧见,为慎重起见,应有试制及先送检定的阶段。
     3. 产品的规格、设计以及一切生产方法,均由中心工厂规定与指导,甚至机器设备、主要原料、检验方法等,亦均由中心工厂提供与指导监督。此种技术性的辅导合作对中小企业最为有利。
     总之,不论上述任何一种形式,为使双方在产品品质方面减少争执起见,卫星工厂在签订承包合约时,必须充分了解客户的品质要求,详细的规格标准以及其允差限度。同样地,在中心工厂方面,亦需对卫星工厂的设备能力,品管作业及生产潜力等,作一详细的评估。必要时不妨先要求试制送验。如能在第一批发包的作业初期,派专员予以检视,如有错误或缺失,亦可及时纠正补救。
     (二)合理价格
     关于分包合约的价格方面,卫星工厂经常遭遇到两方面的竞争威胁。第一、分包合约所定的零配件单位供应价格,必须低于或者至少相当于中心工厂自行产制的成本;否则,中心工厂就有可能考虑“自制”而不再“外包”。
     其次,分包合约的价格尚须较其他各竞争的卫星工厂所开的价格为低。在这一方面,最使卫星工厂困扰的,乃是后来的各种恶性竞标的不合理低价竞争。在这方面,如果再加上后来者与采购负责单位的关系、情面等,则更易于使现在的卫星工厂失去继承承包的资格。
     编者认为从建立良好分包制度,以及基于保持中心工厂产品品质水准等观点而言,此种围标、私人请托以及恶性竞标等现象,必须彻底取消,因此,价格在此指的是“合理而有竞争力的价格”,而不愿用“最低价格”。
     当然,此一要求在作业实务上确有困难,尤其是在军公营事业严格实施投票制度的单位,如何将品质的要求予以强调?如何将供应价格作科学的分析?如何保障维护现有的优良卫星工厂制度的重要措施。而卫星工厂方面,亦须不断研究在不降低品质标准的条件下,寻找减低成本自动化方法,简化生产程序及方法,改善存货控制以及发展互换性零配件以增加承包业务范围等。
     总之,卫星工厂应不断地研究削减成本的方法,中心工厂则应保障其稳定供应的利益,而将“减低价格”的要求,改为“提高品质”的要求。
     (三)按期交货
     中心工厂的外包业务,均系基于其全盘作业的装备产制需要,某一产品的制造,可能需要包括的零配件,有不下于数十百种者,任何一种外包零配件的交货迟延,必将影响中心工厂的全部作业,甚至于波及市场供应及延误外销装船航期。
     另一方面,如果分包工厂提前交货,亦可能使某些大型中心企业发生存货管理、储存仓库不敷的困扰。因此,“按期交货”的严格遵行,是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的绝对必要条件。
     这一要件是时下各分包卫星工厂所普遍缺乏的。改善的方法为重视生产计划、生产日程的安排,广泛的使用计划评估审术以及要径法等技术。—
再者,卫星工厂对于其生产作业日程不能排得过于紧凑,必须预留部分预备时间,以供为重要中心工厂作必要时的加工赶制。
     中心工厂方面除了注意卫星工厂的交货日程安排外,必要时协助其计算交货时间并须盯一检查点,定期作其中检查,以免有误。此一严格注意时间的要求,对于整个工业生产发展,均有良好的影响作用。
     (四)稳定的长期采购
     中心工厂如能保持稳定的长期采购,不仅能使其本身免于缺料缺货的顾虑,亦可使卫星工厂安心研究发展,精益求精;因此在寻找卫星工厂之初,当然要注意价格的投标比较,但分包关系一经建立,应完全不再考虑价格的比较,而须改为品质方面的要求。这个时候讨论价格,应本于合理成本的分析而以议价方式进行,切忌时常调换卫星工厂,并须慎防恶性竞标、人情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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